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切實提升社會公眾金融素養,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營造清朗金融網絡環境。現將金融知識宣傳月活動典型事例匯編如下:
事例一:交通銀行
1、事例簡介
2021年9月15日上午9時左右,XX銀行大廳走進一名十七八歲的年輕客戶Z女士,到網點柜臺辦理開立借記卡密碼掛失業務。工作人員在核實客戶使用卡片的情況時,了解到客戶的借記卡為批量辦理的高校學資卡,Z女士今年7月份即將大學畢業,最近半年都在準備論文,時間比較充足,想在業余時間賺點零用錢,減輕家庭負擔,但是這張銀行卡長時間沒用,密碼忘記了。工作人員進一步詢問其賺錢渠道時,客戶表示在淘寶買東西就可以賺錢,自己的同學就有這樣賺錢的。銀行工作人員聯想“一行兩會一辦”組織的金融知識宣傳月活動,立馬意識到這是一起缺乏防范金融詐騙知識,被騙“刷單”風險事件,立即上報營運主管。營運主管和經辦人員耐心對客戶進行勸阻,并將“刷單”的危害進行通俗易懂的講解,Z女士聽后感到非常后怕,也很同意銀行人員的觀點,表示回學校后也會勸阻自己的同學,正常使用銀行卡,避免給社會和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2、事例分析
部分客戶對“刷單”的危害認識不足,組織身邊人集體開戶“刷單”,易被不法分子利用進行洗錢、甚至被詐騙,損害自身征信記錄和資金。若銀行在開戶時不認真履行盡職調查職責,未做好客戶風險提示,客戶賬戶易因涉及不法活動而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被詐騙,將會引發銀行聲譽風險。
目前,不法分子利用賬戶用于注冊下載應用軟件刷單,為詐騙、賭博、貪腐等各類犯罪轉移贓款,個人賬戶疑似被不法分子用于洗錢的風險事件不斷發生,嚴重危害我國金融秩序。隨著國家不斷加大“斷卡”行動的打擊力度,銀行按照《關于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范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加大了對個人賬戶的開戶及交易審核,進一步加強了個人涉案賬戶管理工作,防范賬戶風險,確保“斷卡”行動各項防控制度落實落地。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范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發【2019】85號)》文件要求,銀行除了加大對新增支付賬戶開戶審核,還需要開展存量支付賬戶的核實,系統性、常態化的開展存量賬戶風險排查。重點關注“一人多卡”、兩次以上掛失補卡、存在異常交易特征等異常賬戶,并定期分批次組織營業網點開展排查。在排查中發現可疑情況的,應通過電話或上門核實、加強監測、提高對賬頻率等方式全面排查,若仍存在風險的,應審慎開通非柜面業務并采取適當控制措施。
3、事例啟示
(1)從源頭抓起,銀行要加大公眾金融知識普及力度。通過多種方式渠道宣傳普及金融知識,在客戶辦理業務時多和客戶溝通,并向客戶多宣傳電信詐騙的風險案例,宣傳替人刷單的危害,提高警惕,提升客戶的風險防范和法律意識。從而提高公眾信息保護意識,維護自身資金安全。
(2)從重點人員抓起,有重點的加大宣傳力度。重點對在校學生、農民工、老年人等群體開展針對性宣傳。通過廳堂張貼通告,廣泛宣傳買賣賬戶典型案例,明確告知客戶出租、出借、出售賬戶的嚴重后果,發揮懲戒的警示教育作用,提高社會公眾反詐反賭和依法使用賬戶的法律意識。
(3)從不法行為抓起,及時熟知各類詐騙手段。部分對于電信詐騙風險意識薄弱的大學生由于社會閱歷較少,“刷單賺錢”存在一定的誘惑性,隨意相信輕松賺錢一說,損害了自身利益,還會成為不法分子洗錢的利用工具,害人害己。
(4)從銀行從業人員抓起,強化臨柜人員風險培訓。在遇到客戶轉賬、咨詢貸款業務的異常行為時,做好相關風險提示,提高自身風險防范意識,及時勸阻制止客戶,有效防范外部風險,為客戶的資金安全保駕護航。
事例二:武功聯社
1、事例簡介
2021年9月14日,XX聯社深入村組宣傳講解金融知識時,一位看上去敦厚老實的中年男子躊躇不前,面露難色,看到此情,工作人員主動上前打招呼詢問是否需要咨詢幫助,該男子把工作人員叫到一旁道出實情,原來,該男子同村的好友近日經常來家中做客,并試圖暫借其銀行卡,聲稱他需要資金周轉,但因家庭矛盾,他的銀行卡不在身邊,想要借用其銀行卡。該男子左右為難,多年好友不好意思將其拒絕,但內心有不想將銀行卡出借,正不知該如何是好。
聽到此事后,銀行工作人員立即提醒該男子一定不要將其銀行卡出借給他人,我國的銀行卡都是實名制的,每張銀行卡都是移動的信息庫,這些信息如果被不法分子用來從事非法活動,將會給您帶來巨大的法律風險。不管是出于義氣、礙于情面,還是為了蠅頭小利而出租、出借、出售銀行卡,一旦出現問題,輕則被追究民事責任,重則被追究刑事責任。
2、事例分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范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發[2019]85號)及有關法律法規:
(1)任何單位或個人辦理的銀行賬戶(含銀行卡),不得出租、出借、出賣給他人用于違法犯罪活動。凡是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賬戶或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以及相關組織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銀行賬戶或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都將依法受到打擊處理。
(2)非法出租、出售、出借、購買銀行賬戶(卡)的行為已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款。
(3)非經營性的存款人有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罰款(《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規定)。
(4)經設區的市級及以上公安機關認定的出租、出售、出借銀行賬戶(卡)或者支付賬戶的單位或個人及相關組織,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5年內暫停其銀行賬戶非柜面業務、支付賬戶所有業務,并不得為其新開立賬戶。
(5)人民銀行將上述單位和個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并向社會公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范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發〔2019〕85號)文件規定)。
3、事例啟示:
(1)出借賬戶是違反金融管理法規的違法行為;
(2)出借銀行賬戶存在諸多風險,出借賬戶產生的后果均由出借人承擔;
(3)加強對個人賬戶的管理,核實賬戶的真實性以及用途是銀行履行反洗錢工作“第一道防線”的重要職責。工作人員要嚴格執行反洗錢內控制度和業務操作規定,加強對賬戶的全流程管控,提高風險意識,加強賬戶開立環節真實性審核管理,對客戶身份信息、開戶用途等的審核,同時要防止消費者將賬戶被出租或出售用于洗錢活動。
事例三:農銀人壽咸陽中支
1、事例簡介
客戶康先生于2019年7月31日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險,附加意外醫療及住院費用醫療保險。投保時未如實告知身體真實狀況,保險正常承保。2021年7月6日康先生因“慢性腎衰竭尿毒癥期”住院治療,出院后向XX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因該保單承保未滿兩年,且短期內出險,XX保險公司對該保單進行調查,調查結果客戶康先生于2017年11月14日、22日先后在兩家醫院進行住院治療,且病歷明確診斷有“慢性腎功能衰竭”病史,本次理賠結論為拒賠退費。
2、事例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3、事例啟示
消費者在投保時,對保險代理人的詢問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健康狀況、職業、財務情況、既往就診情況等應如實告知。若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且影響保險公司做出承保決定或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公司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相關規定做出處理。
消費者在投保時存在未如實告知的情況,保單生效后,可聯系保單服務人員或攜帶相關資料及證件直接到保險公司柜面辦理相關增補告知手續,避免出險后因投保時未如實告知導致無法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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